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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请销假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

2013/6/12 10:17:46 人评论 次浏览 分类:校内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学生考勤管理工作,规范请销假制度,明确责任和义务,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在日常生活中逐步形成遵守校规校纪的行为习惯,创造良好的学习氛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请假制度适用于在校生在校内外的一切教育教学活动(包括学生开学注册、上课、实验、集体活动、军训、政治学习、实习实训、考试、早间操、晚自习)以及学院要求学生参加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请假程序

第三条  学生请假需填写学生工作处统一印发的《请假条》。病假需持有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事假需持有书面请假事由。

第四条  1天以内的病、事假由班主任签署意见,在班主任工作手册上备案。

第五条  1天以上两周以内的病、事假由班主任签署意见,在班主任工作手册上备案,由系领导审核批准

第六条  两周以上一个月以内的病假,由班主任联系学生家长,落实学生请假原因、请假时间等具体内容并签署详细意见,在班主任工作手册上备案,经系)领导审核批准,由学生工作处处长审批。

第七条  一个月以上一个半月以内的病假,由班主任联系学生家长,落实学生请假原因、请假时间等具体内容并签署详细意见,在班主任工作手册上备案,经系领导审核批准、学生工作处处长审批后,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副院长批准。

第八条  因事集体请假者,应得到班主任、系领导审核批准,报学生工作处、教务处、保卫处备案。

第九条  学生的请假条和相关有效证明材料由各系存档,

并负责统一通知各任课教师。

第十条  学生在节假日期间离开学校,实行外出备案制度。离校前需将前往地点、同行人员、何时返校、安全措施、联系方式等以书面形式备案请假,经班主任同意,报系领导审核批准。高校学生必须按要求准时返校。

第十一条  学生履行请假手续后,需到所在公寓楼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零星请假以累计学时计算,每请假一天按6学时计,迟到或早退每两次,按旷课1学时计,旷课累计达到10学时以上者依据《包头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生请假每学期累计超过三分之一学时者,按照《包头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执行。

第十四条  在实习、考试期间请假,须取得家长、班主任、所在系、教务处的同意。

第十五条  未经准假擅自旷课或离校者、请假期满仍不能返校上课且未按规定办理续假手续、旷课累计达到10学时以上者,依据《包头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请假人应亲自办理请假手续(如学生本人患有重大疾病或不方便亲自办理的,则由其父母或其他亲属代为办理),经批准后方能生效,请假期满仍不能返校上课的,须持有效证明办理续假手续,一般不得事后补假,假满返校后要及时销假。

第十七条  请假理由必须真实,如发现有伪造行为者,要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  销假程序

第十八条  请假人最迟于假满后第2日到所在销假。

第十九条  假期期满后两日内未销假又未续假者,从假期期满的第1日起按旷课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