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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2019年修订)

2019/9/12 11:39:41 人评论 次浏览 分类:政策法规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广大学生的关怀和爱护,调动广大学生的学习积极性,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在德、智、体、美各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的相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院学籍的学生。包括普通高中后三年制、中等职业教育(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毕业后三年制、初中后五年制高职后两年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每年年底评审一次,并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人数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分配的名额,按学生人数比例分配至各系,奖励人数约占在校学生人数的3%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具体申请条件:

1. 入学以来无违纪现象;

2. 入学以来各科成绩合格以上,上一学年各科学习成绩在70分以上;

3. 符合上述评选条件,在社会实践、科技创新、道德风尚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优先考虑;

4. 符合上述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的学生优先考虑。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1. 上级部门下发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预算;

2. 学院下发通知,告知全体师生,将名额分配至各系;

3. 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4. 班级学生资助认定评议小组民主评议,组长(班主任)签署意见;

5. 系学生资助认定工作组初审,提出本系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核;

6.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初审通过后,提出建议名单;

7.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建议名单在全院范围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

8. 报上级部门待批;

9. 上级部门批复后发放奖学金和荣誉证书。

第八条  其他规定:

1. 同一学生可连续多年度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同一年度不能同时享受国家奖学金,可以同时享受国家助学金;

2. 同一学生连续多年度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国家助学金时,每次均需提出书面申请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3. 国家励志奖学金只限于高职生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高职生一年级的学生和中职生不参加评选;

4.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将不再发放当年度学院奖学金;

5. 若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了调整(取消奖学金或调整奖学金奖励金额和人数比例等),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991日起执行。《包头职业技术学院奖助学金评定办法》(包院字〔200786号)同时废止。


附件: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本人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民族

 

政治面貌

 

入学时间

 

学号

 

所在年级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大学            学院(系)         专业           

曾获何种奖励

 

家庭经济情况

家庭人口总数

 

家庭月总收入

 

人均月收入

 

收入来源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学习成绩

成绩排名:_____/_______(名次/总人数)

实行综合考评排名:□是;□否

必修课____门,其中及格以上____

如是,排名:_____/_______(名次/总人数)

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              

院系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学校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