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风、校风建设,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5年12月27日修正)》《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学[2005]5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017第41号)以及其他有关规定,本着教育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违纪处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院学习或接受培训的学生。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相关规定
第四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学生,学院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等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在处分决定生效后,由学生原所在系通知学生本人并按学生登记的地址通知其家长。被开除学籍的学生要在1周内办理完毕离校手续。学生被开除学籍后发生的一切事情均由学生本人负责。逾期不办理或拒不办理手续无理取闹的,由有关部门组织强制执行。
第六条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隐瞒事实或作伪证,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违纪后串通、订立攻守同盟的;
(三)勾结校外人员违法、违规、违纪;
(四)再次违纪的;
(五)对检举人、证人、调查人等相关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六)群体违纪的组织者;
(七)因其违纪行为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在校外违纪,损坏学院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七条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事实,及时改正者;
(二)如实说明错误事实,揭发其他违纪行为者;
(三)被他人蒙蔽、胁迫、诱骗者;
(四)在校期间一贯表现良好者,偶尔犯错,且后果不严重者。
本办法没有列举到的违纪行为,但却有违纪事实的,可参照有关办法中相关类似条款给予处分;同时犯有两种错误的,分别处分、合并执行、从重处理。
凡受处分的学生,处分期间不得参加任何评奖、评优的评选,是学生干部的按程序免除其所担任的职务,从重处理。
第三章 违纪类型划分及处分标准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警告处分:
(一)旷课10~20学时者;
(二)参与打架或者未参与打架但直接造成打架后果,情节较轻者;
(三)在公共场所哄闹、扰乱正常教学秩序,情节较轻者;
(四)侮辱、谩骂他人,不听劝阻者;
(五)无理取闹,拒绝、妨碍有关人员执行公务,情节较轻者;
(六)具有偷窃、冒领、侵占公私财物行为,价值在500元以下者;
(七)参与非法经商活动、传销或变相传销活动经劝阻不改,利用网络媒介观看、制作、传播不健康内容等非法活动者;
(八)违反如下学生宿舍管理有关规定:
1.擅自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出租床位;
2.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造成不良后果者;
3.不按作息时间就寝,大声喧哗等妨碍、影响他人休息的行为者;
4.在宿舍内饲养宠物者;
5.晚归2次或夜不归宿1次者;
6.在学生宿舍内吸烟者;
7.擅自移动、拆装宿舍内外电器、乱接电源者;
8.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擅自使用酒精炉、电炉、电热器、电热棒、电热毯、洗衣机、电视机等大功率及不安全电器者。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旷课21~30学时者;
(二)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后果者;动手打人但未造成他人受伤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者;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
(三)在公共场所哄闹、扰乱正常教学秩序,情节较重者;
(四)侮辱、谩骂他人,造成不良后果者;
(五)对干扰、阻碍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纪校规执行公务的,情节较重者;
(六)隐匿、毁弃、私拆单位或他人邮件者;
(七)故意损坏校园各种物品、设施,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赔偿者;
(八)具有偷窃、冒领、侵占公私财物行为,价值在500元以上800元以下者;
(九)违反如下学生宿舍管理有关规定:
1.晚归3次或夜不归宿2次者;
2.在学生公寓内吸烟,屡教不改者;
3.不按作息时间就寝,大声喧哗等妨碍、影响他人休息,不听劝阻,对他人的安全造成隐患者。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记过处分:
(一)旷课31~45学时者;
(二)动手打人致他人轻伤者,持械打人或提供凶器者;鼓动、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较重后果者;
(三)故意损坏校园各种物品、设施,不配合调查者;
(四)侮辱、诽谤他人,或者以调戏、谩骂等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
(五)组织替课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者;替代他人上课者;
(六)隐匿、毁弃、私拆单位或他人邮件,情节特别严重者;
(七)故意篡改、删除、破坏学院或他人的计算机内容者;
(八)在学院各类考试中作弊者,顶撞师长或在课堂上有妨碍教师上课者;
(九)煽动、组织聚众闹事,破坏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情节较轻者;
(十)喝酒滋事(态度蛮横、不服从管理、损坏公物、扰乱秩序、侮辱谩骂他人、动手打人等任意一种行为),情节较轻者;
(十一)利用他人身份证(未告知本人用途)为自己从事任何形式贷款做担保,情节较轻者;
(十二)盗用、涂改或伪造他人证件进行违法、违规、违纪活动者;
(十三)具有偷窃、冒领、侵占公私财物行为,价值在800元以上1200元以下者;
(十四)将带有诈骗性、政治破坏性或违反社会公德的信息传入到通信设备、计算机系统或网络,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十五)利用计算机和其他高新技术、技能偷窃有价值的数据或开展非正当有偿服务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十六)违反如下学生宿舍管理有关规定:
1.晚归4次或夜不归宿3次者;
2.在学生公寓内吸烟引起火灾,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3.在学生公寓饮酒者;
4.私藏或携带各类管制刀具者;
5.故意破坏消防设施,未造成火灾等严重后果者;
6.在宿舍内打麻将,或参与赌博和为赌博提供条件者;
7.不服从学生公寓老师管理,带头煽动闹事者;
8.未经学院批准,擅自在外租房住宿者。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旷课46~60学时者;
(二)被刑事拘留而又免于起诉者;
(三)组织替课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者;
(四)偷窃或伪造公私印章、保密文件、档案、试卷等物品者;
(五)凡是撬门扭锁、入室作案偷窃的行为者;
(六)任何形式的敲诈勒索者;
(七)故意损坏、偷窃、冒领、侵占公私财物,损坏价值在1200元以上者;
(八)故意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致使学院、他人的计算机或网站受到侵害者;
(九)组织或煽动闹事,扰乱正常教学和社会治安,破坏安定团结,情节较重者;
(十)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助学贷款,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者;
(十一)利用他人身份证(未告知本人用途)为自己从事任何形式贷款做担保,情节较重者;
(十二)利用计算机和其他高新技术、技能偷窃有价值的数据或开展非正当有偿服务造成严重后果者;
(十三)违反如下学生宿舍管理有关规定:
1.晚归5次或夜不归宿4次及以上者;
2.在学生公寓内吸烟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者;
3.在学生公寓饮酒并酒后滋事(态度蛮横、不服从管理、损坏公物、扰乱秩序、侮辱谩骂他人、动手打人等任意一种行为)者;
4.组织赌博金额较大者;
5.私藏或携带各类管制刀具屡教不改者
6.故意破坏消防设施,造成火灾等严重后果者;
7.在宿舍内留宿异性者;
8.未经学院批准,因在外租房住宿引发事端者。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
(二)代替他人或者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者;
(三)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者;
(四)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
(五)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六)旷课61学时以上者;
(七)弄虚作假、骗取学院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助学贷款,造成恶劣影响者;
(八)藏匿、携带、持有、制造、贩卖匕首、三棱刀、弹簧刀、刀片等各类管制刀具,由此造成严重后果者;
(九)小偷小摸屡教不改者;
(十)参与非法经商活动、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经劝阻不改,造成恶劣影响者;
(十一)组织或煽动闹事,扰乱正常教学和社会治安,破坏安定团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者;
(十二)利用他人身份证(未告知本人用途)为自己从事任何形式贷款做担保,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者;
(十三)利用计算机和其他高新技术、技能偷窃有价值的数据或开展非正当有偿服务,情节特别恶劣者;
(十四)故意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致使学院、他人的计算机或网站受到侵害,根据造成的损失,情节特别严重者,利用网络等媒介观看、制作、传播不健康内容等非法活动的,情节特别严重者。
第四章 报批程序、权限及管理
第十三条 学院、学生工作处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文件。处分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十四条 学院、学生工作处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五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六条 处分决定视情节及时在全院或各系、班级范围内公布,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工作处决定是否公布。凡受处分学生的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在系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第十七条 给予违纪学生处分时,学生所在系应听取学生本人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再作出处分意见。
(一)给予违纪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所在系查证,经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提出处理建议,提交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作出处分决定;
(二)给予违纪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所在系查证,经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提交学生工作处,由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并作出处分决定;
(三)给予违纪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所在系查证,经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提交学生工作处,由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上报学院,由学院院长办公会作出处分决定;
(四)违纪事件涉及不同系的学生时,由学生工作处协调相关系进行处理;
(五)处分文件以及学生违纪告知单等,各系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通告方式送达。
(六)处分决定书中要明确告知学生在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被处分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书后,要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包头职业技术学院违反纪律学生撤销纪律处分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评奖、评优资格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十九条 留校察看期为1年,对毕业班学生的留校察看期可为半年,留校察看期间表现良好的,期满后终止察看;留校察看期间表现不好的,可延长察看期,一般延长半年,毕业班学生可延长3个月,但以延长1次为限;表现仍差的给予开除学籍。
第二十条 对于受处分的学生,自处分之日起1年内无资格评定奖助学金以及各类先进称号;对于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终止察看后半年内无资格评定奖助学金以及各类先进称号。
第二十一条 对于受过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半年以上的学生,毕业时是否发毕业证书由学院院长办公会依据其表现研究决定。对毕业时所受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不足半年的学生和仍处于留校察看期的学生发结业证书,在此后半年至1年内该生可向学院教务处提出换发毕业证书的申请,是否换发毕业证书由学院院长办公会依据其表现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院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籍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原《包头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