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院对学生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行为处理的客观、公正,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017第4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决定等有异议,向学院提出意见和请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院学习或接受培训的学生。
第四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申诉委员会”由学院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申诉委员会负责处理申诉事项,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五条 “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受理学生申诉事宜。该办公室设在党委(院长)办公室。
第六条 学生应以严肃、认真、诚实的态度提出申诉;学院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七条 学生对学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或送达)处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可以提出申诉的情况如下:
(一)取消入学资格;
(二)退学处理;
(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
第八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向申诉委员会办公室递交规范格式的《申诉申请书》,并附学院作出的处分文件(复印件)。
第九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应及时予以审查。符合申诉范围并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充完整;过期未补充完整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十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因故确需延长复查时间的,应提前告知申诉人,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30日内做出复查结论。申诉委员会认为确有必要的,将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对涉及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申诉理由和申诉请求,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进行复查。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申诉处分经办人、相关领导、教师、学生)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申诉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复查的,应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复查结论: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做出维持原处理决定的结论;
(二)原处理决定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或处理程序不合规定的,提出撤销或变更原处理决定的意见并提交院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申诉委员会的意见必须获得到会全体委员2/3以上人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应将申诉处理意见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
(一)本人签收;
(二)由申诉人的同住成年家属、代理人、指定代收人签收;
(三)拒绝签收的,可邀请所在班级的学生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申诉处理决定书留在申诉人的住所,既视为送达;
(四)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五)申诉人是被监禁、劳动教养的,通过其所在监所、劳动改造单位、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以上送达方式视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或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六)在以上方式都无法送达时,可以通告送达。自发出通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通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十六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七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立即停止受理工作。
第十八条 学生对复查意见有异议的,在接到申诉处理意见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九条 自处分文件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由处理、处分或者申诉处理意见书送达申诉人之日起计算,最长6个月。
第二十条 学生认为学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017第41号),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生认为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017第41号)抵触的,可以向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投诉。
第四章 关于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二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其代理人请求,或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采取公开听证的方式复查。对没有请求的听证,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同意。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委员会成员担当。
第二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 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 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 接受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 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 向申诉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员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四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的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五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六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作出处分或宣布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当事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七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
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八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提交申诉委员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包头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