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字文件

当前位置:首页 > 团字文件        

包院团字〔2018〕2号包头职业技术学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办法(试行)

2018/3/20 19:34:54 人评论 次浏览 分类:团字文件

关于印发《包头职业技术学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系团总支、校区团委,各团支部:

学院团委根据《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青发〔2016〕13号)和团内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共青团包头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8年319

 

 

包头职业技术学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办法(试行)

 

 团费的收缴及管理工作是共青团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加强团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团员按照团章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是每个团员应尽的义务,是团员关心团的事业的一种表现,是团员具有团员意识的具体体现,按照团中央的要求,团员应当主动交纳团费。根据《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青发[2016]13号)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本着有利于强化团员意识、增强团组织的凝聚力。便于基层团组织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团费收缴

第一条  按照团章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 是共青团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 是团员对团组织应尽的义务。

团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团员之日起交纳团费。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第二条  团员应当增强团员意识, 主动按月交纳团费。 遇到特殊情况, 经团支部同意, 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团费, 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团费。 补交团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6 个月。不得预交团费。

第三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 其所在团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 连续 6 个月不交纳团费的团员, 按自行脱团处理。

第四条 团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团员团费, 不得垫交或扣缴团员团费, 不得要求团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 “特殊团费”。

第五条  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青发〔2016〕13号)要求,我院团员按照每人每月0.2元的标准收取团费。

第六条 团费收缴的程序

学院每年4月和10月份集中开展团费收缴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1.各团支部负责做好本支部团员统计和团费收缴工作,并报各系部团总支。

2.各系部团总支将应缴费团员人数上报学院团委审核,并签署缴费意见;

3.各系部团总支派人至计划财务处足额缴纳团费;

4.计划财务处按各系部团总支应交团费金额和人数收取团费,开据团费收据;

5.各系部团总支应将团费收据第三联复印件交由学院团委复核留存。

二、 团费使用

第七条 使用团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八条  团费只能用于团的事业和团的活动的必要开支,不得变相或超范围使用团费。团费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培训团员、团干部;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团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音像制品;

(3)购买团旗、团徽等团务用品;

(4)表彰先进基层团组织、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共青团干部;

(5)补助生活困难的团员;

(6)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团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团组织设施;

(7)基层团组织开展活动。

第九条 团费使用要明确审批权限。使用和下拨团费,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团费开支的所有票据要经有关领导同志和经手人签字,证明具体用途方可入账。对于不符合团费使用范围的,不得在团费中开支。

各基层团组织使用下拨团费时,持符合团费开支范围和财务规定的正规合法票据,经各系部分管理学生工作领导、学院团委书记审批签字后到计划财务处报销帐目。上级团组织下拨的团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团费管理

第十条 团费由学院团委统一管理,主要包括:团费支出计划的制定、审批,团费使用项目的报批、审批,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报告起草,团费工作的检查监督等工作。

第十一条 团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计划财务处代办,主要包括资金核算、往来结算、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会计监督等。

第十二条 团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定》执行。

第十三条 团费利息是团费收入的一部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借支和挪用团费,侵吞团费利息。

第十四条 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是团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团委应当在团员大会或者团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团员或者团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团支部应当每年向团员公布一次团费收缴、使用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关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 的《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的通知》(中青发【2016】13号)精神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