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学生会成员的纪律性,规范学生会成员的请、销假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院学生会成员在日常值勤、各种会议及要求学生会成员参加的一切活动过程中的请假事宜。请假分事前请假和事后请假,二者适用不同规定。
第二条 主席团请假者,需本人持书面请假条当面交于团委老师,由团委老师审查后认为请假事由成立的,由团委老师签字批准,审查后认为请假事由不成立的,不予准假。
第三条 部长、副部长请假的,需本人持书面请假条当面交于分管其部门的主席或副主席,分管其部门的主席或副主席审查后认为请假事由成立的,由主席或副主席签字批准;审查后认为请假事由不成立的,不予准假。
第四条 部员请假的,需本人持书面请假条当面交于本部门部长,本部门部长审查后认为请假事由成立的,由本部门部长签字批准;审查后认为请假事由不成立的,不予准假。
第五条 请假条须于值勤、会议或活动前交于办公室备案。办公室有责任对请假事项进行监督。
第六条 没有请假或未被准假而私自不值勤、不出席会议或不参加活动者,按《包头职业技术学院院学生会奖惩制度》的相关处罚规定执行。
第七条 请假人虚构请假事由或主席、副主席、部长未尽审查职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按《包头职业技术学院院学生会奖惩制度》的有关处罚规定执行。
第八条 事后请假仅适用于在事态紧急或事发仓促,或其他客观上不能按事前请假制度执行的情况。
第九条 事后请假分为在值勤、会议和活动前向部长或副主席的口头请假,并于值勤、会议、活动后补交书面假条,陈述请假事由。
第十条
1、各部门正、副部长事后请假需在请假事后两天内,由本人持书面请假条当面交于主席或副主席,经主席或副主席审查后认为事后请假成立的,由主席或副主席签字,补假生效并责令办公室消除其缺席记录;审查后认为事由不成立的,按缺席处理。
2、各部门委员事后请假在请假事后两天内,由本人持书面请假条当面交部长或副部长。经部长或副部长审查后,认为事后请假成立的。由部长或副部长签字。补假生效,并消除其缺席记录,若审查后认为事由不成立的按缺席处理。
第十一条 院学生会成员在一学期内连续三次或累计四次请假者按缺勤一次处理并予以警告处分。在一学期内连续五次或以上按自动退出学生会处理。
第十二条 各部门成员由于工作原因需要销假者,须向办公室提出申请,情况属实者给予销假证明。
第十三条 请各部门严守自律,遵照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包头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