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在校期间积极进取、刻苦学习,表彰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毕业生,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对象为具有我院学籍的应届毕业生,评选时间为每年5月份。
第三条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按照个人申请、各系推荐、学生工作处审核、学院评定的程序进行,评选工作做到公正、公开、公平。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毕业生,均可授予“院级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一) 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规和校规校纪,服从祖国需要,正确对待毕业就业;
(二) 热爱所学专业,专业知识扎实,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强;
(三) 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身体健康,体育课成绩达到75分以上;
(四) 团结同学,热爱集体,热爱劳动;品德优秀,文明礼貌;
(五) 荣获院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或优秀团干部称号;
(六) 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纪现象;
(七) 诚实守信,无就业违约、贷款违约等现象;
(八) 前四个学期的综合素质测评平均成绩在班内前8%,各科成绩合格以上;
(九) 毕业学年第一学期的各科成绩70分以上(包括任选课),毕业综合技能训练成绩良好及以上。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五条 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提交书面申请,各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在广泛征求班主任、辅导员及相关专业教师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初评名单并在本系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后,初评学生填写《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同时附个人总结材料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第六条 学生工作处审核后,将评定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定名单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
第七条 被评为院级优秀毕业生的学生有资格参评区级优秀毕业生。
第八条 授予优秀毕业生称号的学生,在毕业典礼大会上予以表彰,颁发证书。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