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学生返校后的日常行为规范管理,维护正常校园秩序,落实疫情防控各项部署和措施,确保学生安全有序的学习、生活,根据上级部门和学院疫情防控工作总体要求,特制订本规定。
一、严格遵守学院疫情防控工作总体要求,积极配合学院疫情防控工作,服从学院在疫情期间的日常管理。按照“非必须不请假”“未审批不离校”原则,学院实行封闭式管理,所有学生一律不得离开学院,有特殊情况需要离校,必须经辅导员、系部、学生工作处联合审批。返校后及时向系部详细报告校外行程和接触人员等情况,如有必要自觉接受隔离医学观察。
二、学生必须全程佩戴口罩。如不服从,将严格按学院在疫情期间的管理规定进行处置。
三、严格执行进行晨、午检制度。学院安排专人对所有学生每日开展2次体温测量,全面掌握学生健康状况,学生要理解并积极配合。
四、学生如出现发热、咳嗽、乏力、呼吸不畅、腹泻、流涕、咳痰等可疑症状者,应在第一时间主动告知班主任并及时上报学院,同时立即引导至校内隔离观察室,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严格执行学生因病缺勤病因追查登记制度,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参加教学活动的要及时告知班主任,履行请假程序,以便做好学生的记录、追访和上报工作。
六、尽量与他人保持安全距离,最大限度避免感染,咳嗽、打喷嚏注意曲肘或用纸巾遮掩口鼻。课余时间出入教室及在室外活动时严禁拥挤、打闹。
七、学院的部分功能场馆暂时不开放。室外的篮球场、足球场和操场以及学院的其他空旷地方允许学生进行单独的活动。
八、减少与校外人员的接触,无特殊情况不得接受外来人员探访,不得带校外人员(包括亲属)进入校园、宿舍,不得留宿非本宿舍人员。
九、每天打扫宿舍、教室卫生,开窗通风,保持室内清洁。做好个人卫生,餐前便后、接触垃圾、使用体育器材、班级公用物品后应勤洗手,要严格按规范洗手程序,洗手时应当采用洗手液或肥皂,在流动水下按照正确洗手法彻底洗净双手,也可使用速干手消毒剂揉搓双手,时间不少于20秒。
十、学生就餐时有序排队,与他人保持前后1米的距离,严禁说笑、拥挤等现象的发生,应采取单座同向隔行的形式就餐。
十一、建议同学们加强锻炼,按时作息,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遵循健康的生活规律,安排好学习、休息和锻炼时间,增强体质,提高免疫力。
十二、严守抗疫规定,杜绝违法违纪。所有学生要充分认识到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坚决杜绝违法违纪行为发生。互相关心、互相帮助、互相监督,如发现违反疫情期间在校学生日常行为管理规定的,应立即向违纪学生所在系部报告。
十三、学院将依据《包头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从重、严肃处理违反本规定的各种行为,具体如下:
(一)严禁私自返校
根据学院疫情防控相关政策和规定,未经学院批准,所有学生一律不准返校,不听学院要求私自返校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处分规定
对不服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的学院管理规定、扰乱学院疫情防控工作管理秩序,有以下行为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或造成重大传染事故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开学前,学生隐瞒自己与确诊或疑似患者的接触史和个人病史,未向学院报告擅自离开现居住地的,或对上述行为进行谎报、瞒报的,视情形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2.返校报到期间,学生进出校门、宿舍等场所不主动出示证 件,且不听劝阻的,视情形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3.拒绝配合测量体温等疫情防控工作相关检查,或不遵守佩戴口罩等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且不听劝阻的,视情形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4.学生返校后,违反学院防疫期间管理规定或拒绝配合校园内疫情防控要求,且不听劝阻的,视情形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5.学生每日应按照学院要求进行健康信息系统上报。对于不及时上报和不配合学生健康报告工作的,学校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6.按照学院封闭管理要求,疫情防控期间住校生一律不得外 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外出必须履行相关手续。未经审批同意私自离校的,或未按时返校销假的,视情形给予记过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7.根据自治区或学院相关规定有必要采取隔离措施的情况,学生拒绝配合或不遵守隔离期间规定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8.身体出现发热、咳嗽、腹泻等疑似症状的,应主动向学院上报。不主动上报身体异常状况,或瞒报、漏报、谎报等情况的,视情形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传染事故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9.用信函、电话、短消息或其他网络通讯工具等方式散播与疫情相关的谣言或者不实信息,攻击他人或者有关机构、侵害他人权益,或直接恐吓、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视情形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0.出现妨碍学院防疫防控相关工作,或对全院师生健康和安全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的其他情况,视情形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11.对于倒买倒卖防疫物资,侵犯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权利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数额巨大,造成恶劣影响或经教育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2.明知自身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有故意窜访他人、参加聚会、乘坐公共交通、到公共场所活动,或有其它故意传播病毒扩大疫情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