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院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精神,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将《包头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包院字〔2009〕100号)予以修订。
第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旗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旗县资助中心”)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二章 组织管理及工作职责
第三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是我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
第四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我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工作的组织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和指导全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政策宣传和咨询工作,开展诚信教育活动。
第五条 计划财务处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协办部门,负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扣缴和发放工作。
第六条 各系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具体执行单位,负责好日常管理工作,协助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好贷款学生情况的汇总、贷后管理、回执汇总、毕业确认及诚信教育工作。
第三章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对象及申请条件
第七条 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属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八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央、区内外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同一旗县(市、区);
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第九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家庭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1.无不良信用记录;
2.家庭经济困难一般应符合以下基本特征之一:
(1)农村牧区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
(2)孤儿及残疾人家庭;
(3)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
(4)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5)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6)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7)老、少、边、贫及偏远农村牧区的贫困家庭;
(8)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
(9)其他贫困家庭。
第四章 贷款金额、期限及利率
第十条 贷款用途和额度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8000元,不低于1000元,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问题。当贷款金额高于学费和住宿费实际需求时,剩余部分可用于学生生活费。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3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
第十二条 贷款利率和利息
(一)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贷款利率每年12月21日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
(二) 贷款利息按年计收。起息日为开发银行发放贷款日,结息日为每年的12月20日。学生在校期间贷款所产生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借款人(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自行负担。
第十三条 贷款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新生
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及其复印件到所在高中进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格认定,办理相关手续,由所在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二)在校生
1.学生登录http://www.csls.cdb.com.cn,进入学生在线服务系统首页完成注册,填写或更新个人基本信息、共同借款人信息,提出贷款申请;
2.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生贷款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学生本人导出《申请表》;
3.学生本人持《申请表》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或乡镇(街道)民政部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
4.首次贷款需要学生和共同借款人一起携带所需材料前往县级资助中心办理手续;申请续贷的,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一方携带所需材料即可。
第十四条 签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
(一)经旗县资助中心审核后,签订《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贷款合同一式四份,学生、共同借款人、旗县资助中心、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各留一份。
(二)借款学生持借款合同和旗县资助中心签发的《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到学院报到。10月10日前,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贷款合同回执录入工作;报到后如未办理合同回执录入的,视同该学生撤销借款申请,放弃贷款。
(三)旗县资助中心收到学院返回的回执后,将借款人相关材料提交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审批。
第十五条 贷款发放与支付
(一)助学贷款审批通过后,经国家开发银行、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旗县资助中心、代理结算银行等资金划拨,最终将学生贷款划拨至借款学生个人账户,再从学生个人账户划拨至学院账户。
(二)学生到学院计划财务处办理贷款结算手续,学院代扣学杂费后,如贷款仍有剩余,学院将剩余部分以现金方式付给学生本人,如贷款不足以支付学杂费,学生需补足不足部分。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十六条 本息偿还
(一)正常还款。每年12月21日为固定还款日,包括利息和分期偿还的本金(最后一笔本金和利息于合同到期日偿还)。学生应自毕业当年9月1日起开始按年度偿还利息。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按等额本金方式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各旗县资助中心应鼓励借款学生毕业后及时提前偿还贷款,鼓励借款学生一次全额偿还贷款。
(二)提前还款。每年1月15日、7月15日、8月31日为固定提前还款日。提前偿还的贷款本金需是500元的整数倍或者一次性还清。提前偿还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 利息偿还
(一)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上级财政全额贴息支付。
(二)毕业当年借款学生需要登录https://www.csls.cdb.com.cn/,进入学生在线服务系统首页,进行个人信息变更及毕业确认,离校时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领取毕业确认表。毕业当年的9月1日起开始自付利息,同时进入还款期。还款程序执行生源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相关规定。
(三)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如发生退学、开除、失踪、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及时将相关情况通知学生户籍所在地旗县资助中心和共同借款人。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十八条 档案管理
学院建立回执签收制度,对收到各地签发的《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回执》后及时录入《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回执签收登记表》,并适时与学院财务部门取得联系、沟通,将贷款资金到账情况随时记录,以便于旗县资助中心对接、核对。
第十九条 贷后监控
学院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感恩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推动信用体系建设,教育学生毕业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的认定工作,把好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资格审核关。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非内蒙古籍学生按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生源地助学贷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