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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2019/9/12 11:39:41 人评论 次浏览 分类:政策法规


为了切实帮助我院的贫困生自立成才,加强对我院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指导工作,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勤工助学活动,将勤工助学活动纳入科学、规范的轨道,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是在学生完成学习任务的前提下,根据培养全面素质人才的要求和学生的精力、条件、愿望,由学院有关部门组织学生进行的、在课余时间利用学生自己的智力和体力对社会进行有偿服务的活动,其目的是既帮助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又锻炼学生自立成才。

二、学院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获得的合法收入。

三、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院勤工助学工作,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是我院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主管部门。

四、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在确保不影响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的情况下开展。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工单位未经学校主管部门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进行各种经营性活动。

五、学院严格禁止学生个人或团体在校内进行各种非法商业活动。主要包括:在校园内设摊进行商品买卖;私自印刷、张贴、发放关于商品买卖或招聘活动的传单和海报;冒用学校或集体的名义对外实施各类经营行为等。

六、学生应严格区分勤工助学与经商活动的不同性质,自觉树立自立成才的观念,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勤工助学活动。

七、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进行。即以勤工助学为辅,促进学习为主;以经济补偿为辅,增长知识、提高才干为主。如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相关部门有权规劝、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八、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岗位分为学院招聘的公益性岗位、社会或个人招聘的赢利性岗位、学院同意学生个人开展的自主创业性岗位三种类型。

(一)学院招聘的公益性岗位须具有较强的服务性、公益性、且不具有赢利性质。公益性岗位由学院定岗或由各部门自行申报并附相关论证材料,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论证,认为符合学院公益性岗位的方可设岗;

(二)社会或个人招聘的盈利性岗位应及时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登记、备案;

(三)学生个人开展的自主创业性岗位须经学院同意。

九、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岗位又可分为临时岗位和固定岗位,对于固定岗位其工作时间一般控制在每月40小时之内,酬金不低于包头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60/月),对于临时岗位,每小时工作报酬不低于12元。

十、学生在勤工助学工作中考核不合格或不按规定进行工作的,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准,用人单位有权终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并酌情扣发或不支付劳动报酬。

十一、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依法享受劳动保护,用人单位要提供必要的劳保用品,任何用人单位或个人应为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十二、学生参加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安排的勤工助学活动时,学校依法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学生参加没有经过主管部门安排的、私自进行的勤工助学活动,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十三、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非因工作损坏或丢失的劳动工具或财物,由学生本人负责赔偿。

十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十五、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