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生会的自身建设,调动学生会成员的工作热情,同时使各成员严格要求自己,制定如下制度:
第一条 学生会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处罚实行口头警告,通报批评,开除等奖惩措施。
第二条 对工作认真负责,每次都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学生会布置的任务的成员,经所在部部长向主席团提名可给予适当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并向院团委汇报。
第三条 各部部长必须承担本部的工作责任。对工作开展顺利,取得较佳成绩的部长,可由副主席提名交主席团给予适当精神物质奖励,并向院团委汇报。
第四条 学生会成员可向主席团提出对学生会的意见和建议。意见和建议被采纳者将视情况给予不同程度的表彰。一般意见和建议给予口头表扬,重要的意见和建议将给予学生会内部通报表扬并存档,对学生会建设有重大意义者将给予院内通报表扬及适当物质奖励。
第五条 对多次在学生会内部获得口头表扬的成员,向学院汇报并存档,学期末将优先考虑授予院“优秀学生干部”或“优秀三好学生”称号。
第六条 学院要有计划、按党员标准把优秀的学生干部优先输送到各年级学生党支部,推荐入党。
第七条 在奖学金评定及综合测评中,学生干部按有关规定给予加分。
第八条 优秀学生干部毕业分配时,如有机会,优先向有关部门推荐。
第九条 学生干部要求辞职,需正式提出申请,由学生会办公室讨论通过,报主席团审批,对于擅自脱离学生会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做撤职处理。
第十条 对不服从或消极对待上级布置的工作任务的学生会干部,第一次给予口头警告,第二次给予书面通报批评,依次类推,直至劝退。
第十一条 无故不按时完成上级布置的工作任务者,第一次给予口头警告,第二次给予书面批评,直至劝退。
第十二条 无故不参加学生会组织的活动者,第一次给予口头警告,第二次给予书面通报,直至劝退。
第十三条 受两次警告处分者,书面通报一次,若再受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开除学生会。
第十四条 院学生会财产实行统一管理,任何人未经负责人同意不得擅自外借学生会财产。否则发现一次给予口头警告,第二次给予书面通报,三次劝退。
第十五条 有任何个人或集体,虚报账目或贪污公款的行为,立即开除,并向全院通报。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劝其辞职:
1.有违纪行为者;
2.工作平庸无进步、无创造者;
3.本部门工作出现两次以上事故者;
4.一学期有一门主修课程不及格者。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做撤职处理:
1.违反学校管理制度,情节较严重者。
2.玩忽职守,不负责任,不能完成任务者。
3.不服从领导、重大问题不请示汇报、不遵守纪律者。
4.工作拖拉,效率低下者。
5.例会迟到、早退、缺席累计超过3次者。
6.不积极参加活动,重大工作不能配合者。
7.所在部门一学期无活动者。
8.在任期间,不能善始善终,无故辞职者。
9.其他情况,对工作起到不良作用者。
第十八条 凡受撤职处理的学生干部,在下一学年中不得参评一、二、三等奖学金,不能参加各种评优,不能再担任学生干部。
第十九条 日常行为严重损害学生会形象者,由主席团和各部长酌情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会成员给予开除处分须按以下程序执行:对于委员和副部长,由所在部门的部长提出,经分管副主席同意后,报院团委审批开除学生会,并予以公布。对于部长,由学生会分管副主席提出,经主席同意后,报院团委审批开除并予以公布。对于主席团成员,由分管学生会指导老师提出,经学生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即开除出学生会,并公布。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会各成员应严格自律,努力提高自身责质,维护学生会的形象,为学生会的自身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开始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最终解释权归学院学生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