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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2019年修订)

2019/9/12 11:39:41 人评论 次浏览 分类:政策法规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助学政策,公平、公正地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切实保障各项资金真正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内蒙古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内教财字〔201837,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三条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领导。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四条  系成立学生资助认定工作组,负责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审核本系各班级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审核通过后在本系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五条  各班级成立学生资助认定评议小组,负责组织本班学生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等相关证明材料,民主评议确定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并报系学生资助认定工作组。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措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收入状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分为特困生、贫困生和困难生。

第七条  特困生:生活简朴,在校期间月平均消费额310元以下,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 孤儿、烈士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仅能得到政府救济者;

2. 单亲家庭且农村居民只以种田为业或城镇居民无固定收入者;

3. 父母中有严重残疾或无任何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者;

4. 父母或兄弟姐妹中有严重疾病(如癌症等)者;

5. 兄弟姐妹数量在3人(含3人)以上且均为无经济收入者;

6. 家庭发生重大意外事件而造成经济特别困难者。

第八条  贫困生:生活简朴,在校期间月平均消费额310-500元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 父母中有一人身患疾病,只能从事轻体力劳动者;

2. 兄弟姐妹数量在2人(含2人)以上且均为无经济收入者;

3. 家庭地处偏远山区等国家所定贫困地区,以农业为主,只能满足基本生活者;家庭地处城镇,父母双双下岗且以基本保障金维持生活者;

4. 家庭发生重大意外事件而造成经济困难者。

第九条  困难生:生活简朴,在校期间月平均消费额500-650元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

1. 家庭地处农村,以种田为业,收入微薄,完成学业有困难者;

2. 家庭地处城镇,生活水平略高于城镇居民最低保障线水平,完成学业有困难者;

3. 祖父母、外祖父母身体状况不佳且需父母独自承担赡养义务者。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平时有超过一般同学的高档消费现象者。如穿名牌服装、佩戴贵重金银首饰,使用高档化妆品、购买使用电脑(所学专业特殊需要者除外)、使用(1000元以上)高档手机、经常进出网吧、卡拉OK厅等娱乐场所等。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请。学生本人向所在班级的学生资助认定评议小组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以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接受班级学生资助认定评议小组的民主评议。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二条  班级民主评议。班级学生资助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相关材料,参照学生日常生活表现、消费情况、同学意见等情况,召开评议会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确定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报本系学生资助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系认定。系学生资助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本系各班级学生资助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评议名单,然后根据资助名额确定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在本系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无异议,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系学生资助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系学生资助认定工作组在接到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该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反映情况属实,应在征得班级学生资助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调整,同时对相关人员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学院审核确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核各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通过后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后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以备学生在校期间评定学院、国家奖助学金和更有针对性的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本人要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资助金的,一经核实,取消其享受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各系要定期进行资格复查,通过走访、信函、电话等形式进行核实,各班主任、辅导员要经常深入班级,全面了解、掌握学生的实际困难情况,当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并对资助措施进行相应调整。学生本人家庭经济状况好转后,要及时告知所在班级和所在系,主动退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十七条  各系要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采取不同方式进行诚信教育和感恩教育,鼓励和帮助他们培养诚实守信、自立自强、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

第六章  

第十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开展一次。新生于每年的10月下旬进行认定,其他年级学生于每年9月中旬进行调整,如遇特殊情况可不受时间限制,随时可以认定。

第十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学生总人数的30%以内,各系可根据学生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较多的,可以增加人数比例,反之减少人数比例。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学校                              院(系)                           年级      

专业                              学(籍)号                         

学生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户籍(转入学校户籍的学生填写入学前户籍)

□城镇  □农村

家庭情况

家庭人口数

 

家庭成员在学人数

 

家庭人均年收入      (元)

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是□否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是□否  

3.特困供养学生□是□否

4.孤儿学生□是□否  5.烈士子女□是□否  6.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是□否  

7.残疾人子女□是□否

8.国家和自治区级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子女□是□否  

9.其他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是□否

家庭通讯信息

户籍地址

省(自治区)      市     县(市、区)     镇(街道)    (门牌号)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

电话

 

家庭成员情况

(直系亲属)

姓名

与学生关系

年龄

工作(学习)单位

联系电话

从业

情况

文化程度

年收入(元)

健康状况

 

 

 

 

 

 

 

 

 

 

 

 

 

 

 

 

 

 

 

 

 

 

 

 

 

 

 

个人承诺

本人保证所填信息真实,并同意授权有关部门通过信息核对系统,对所填信息进行查询,核对。

手写签名:

年    月   日

本人是_______同学的(□父亲□母亲□监护人),该同学所填信息真实,同意授权有关部门通过信息核对系统,对所填信息进行查询、核对。

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手写签名:

    月    日

认定结果

学生就读学校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

同意该同学申请并认定等级为:

特别困难□是□否

比较困难□是□否

一般困难□是□否

签字:

 

学生就读学校院(系)认定工作组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学生就读学校认定领导小组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