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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职业技术学院 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2019年修订)

2019/9/12 11:39:41 人评论 次浏览 分类:政策法规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广大学生的关怀和爱护,调动广大学生的学习积极性,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在德、智、体、美各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的相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院学籍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

一等国家助学金:4000/年·人;二等国家助学金:3000/年·人;三等国家助学金:2000/年·人;每年年底评审一次,一年按两个学期发放,每学期分别发放助学金2000元、1500元、1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人数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分配的名额,按学生人数比例分配至各系,资助总人数约占在校学生人数的20%,其中一、二、三等国家助学金的名额按占国家拨付资金金额的比例进行分配,一等国家助学金占拨付资金的15%;二等国家助学金占拨付资金的30%;三等国家助学金占拨付资金的55%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具体申请条件:

按照《包头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中特困生、贫困生、困难生的认定条件,分别评定一等国家助学金、二等国家助学金、三等国家助学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具备评定资格:

1. 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

2. 自觉遵守学院的各项教育教学秩序。如:早操、升旗、政治学习、上课、自习、班级活动无缺勤情况;

3. 自觉遵守学院的各项生活秩序。如:无夜不归宿、晚归、吸烟、酗酒、校外租房等不良行为;

4. 每学期不及格课程不得多于3门。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

1. 上级部门下发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

2. 学院下发通知,将名额按比例划分出一、二、三等国家助学金名额,并分配至各系;

3. 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本专科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4. 班级学生资助认定评议小组民主评议,组长(班主任)签署意见;

5. 系学生资助认定工作组初审,提出本系国家助学金获助学生建议名单,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核;

6.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初审通过后,提出建议名单;

7.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建议名单在全院范围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

8. 报上级部门待批;

9. 上级部门批复后发放助学金。

第八条  其他规定:

1. 同一学生可连续多年度申请国家助学金;同一年度,获得国家助学金后可以同时享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2. 同一学生连续多年度申请国家助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时,每次均需提出书面申请并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同时提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3.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本学年助学金评定资格:

1) 受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者;

2) 实际每月消费明显偏高或有不良消费习惯者;

3) 私自在外租房者;

4) 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通宵上网者;

5) 申请该项助学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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